白丁往來誌

終極抗爭行動守則 上線了

15 Aug 2019 by kjeldsens source

我地係一班律師、銀行家、政治學博士、歷史學者同軟件工程師,我地有啲喺前線武攻,有啲做後場文宣,但目標從來一致:就係要一齊贏。

孫子話:兵者,國之大事,死生之地,存亡之道,不可不察也。首先我地唔反對使用武力,但有勇更要有謀。正義嘅武力叫勇武,邪惡無底線嘅武力叫暴力。公民社會對武力嘅使用,一直有難以解釋嘅迷思同潔癖。經過機場一役,抗爭者內部對前線制服兩位可疑人物時應否使用武力、搶奪財物並搜查的行為意見紛紜。無共識,正係因為成場運動一直欠缺武力的使用指引及行動守則。

有見及此,我地希望抛磚引玉,借用國際人道法同政治博弈既一啲理論,希望提出一啲武力原則,亦向社會證明:抗爭者不是毫無底線的怪獸,而是有節制、有約束的行動者。

武力使用大原則

1. 擴大自衛原則嘅想像

現時法律上嘅個人自衛原則,只適用於一對一既情況,無辦法適用喺群鬥模式。我地需要重新想像,道德上可以接受嘅武力,搵出和理非同勇武之間嘅平衡點。我地提出兩個廣義啲嘅自衛原則,包括:

-預判式自衛 (anticipatory self defence) 原則;同
-集體自衛 (unit self defence) 原則。

預判式係指當面臨致命威脅嘅時候,先發制人,作預防性嘅攻擊 (pre-emptive attack) ,防止人命傷亡。集體自衛,即係同伴受到威脅嘅時候以武制暴,務求做到齊上齊落。

2. 我哋係戰鬥人員,唔係暴徒

用武力之餘不失道德高地,係因為自從7.21元朗、8.11警槍之後,香港已經進入衝突狀態,平民(無論是否抗爭者)一律被當作戰鬥人員 (combatant) 對待,以致攻擊。因此使用武力係出師有名。如是者,我地更要守國際人道法 (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; jus in bello) 或者武裝衝突法 (laws of armed conflict):有所攻,有所不攻。

當然無論如何,對家都已經將我地描繪為滋事分子、恐怖分子、暴徒,好似當年英國都標籤臨時愛爾蘭共和軍為恐怖分子一樣。但呢啲野唔係為永遠唔會改變既對家而做,而係為自己人、中間派同外國傳媒睇。行動守則為戰鬥武力帶來正當性,相反黑警已經犯晒所有警察通例,有法不依,雙方自然高下立見,而我地行使嘅武力亦會爭取到道德基礎。

3. 唔好用道德直覺判斷邊個抵打

最後,至於攻擊對象,我地唔可以再單憑道德直覺判斷邊啲人抵打就打。每個人嘅道德判斷同尺度都唔同,繼續咬死直覺,最後有機會淪為恐怖主義。我地嘅武力要用得其所,特別係用黎制服一啲戰鬥人員,亦即係會對我地在場手足帶黎直接傷害嘅人,包括黑警、黑社會、鄉幫流氓。

行動守則條文
(Rules of Engagement)

以下係參考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》、《日內瓦公約》及其附加議定書,歸納出國際間通用嘅武裝衝突法嘅原則,稍加修改成為行動守則:

1. 雙方戰鬥人員擁有共同權利使用武力,惟受限於以下原則。
2. 雙方不得使用超越行動需要嘅武力,亦不因仇恨或挑釁而使用武力。
3. 雙方戰鬥人員不打平民或任何非戰鬥人員(包括路過好嘈好煩、持唔同意見、但無戰鬥能力既人)。
4. 雙方不打或虐待俘虜或已經投降嘅人,只用適當武力令佢地做唔番戰鬥人員。
5. 雙方戰鬥人員不打對方或第三方既醫護人員,亦不阻撓任何人(包括對方戰鬥人員)接受救急同治療的權利。
6. 雙方戰鬥人員不打於戰場上進行採訪或其他新聞工作既記者,亦不阻撓其進行新聞工作。
7. 容許受影響嘅所有人(不論陣營)接受人道支援(包括急救)。
8. 不盜竊或搶奪對方個人財物(電話,銀包,手飾),武器除外。
9. 但如有戰鬥人員假扮敵方(例如黑警混入示威群眾滋事)繼而伏擊敵方人員,則以上守則停止適用。

行動守則有咩用?

第一,向社會宣示,各位手足唔係暴徒,行動有原則,唔會無差別攻擊;但人若犯我,我必犯人。抗爭有套行動守則,效果係為行使正當武力創造空間,同時有效減少內耗,道德與勇武知行合一,智勇對整體運動觀感都利多於弊。

第二,為民間記者會提供彈藥。如果被問到個別示威者行為是否過火,記者會既手足可以答有基本行動守則做依歸,「不完美但可以接受」、「無證據顯示係我地既人做既」、「歡迎受傷既警員黎報案,抗爭者一定會內部調查真相」之類。係咪好熟?無錯,就係將黑警成套修辭 200% 搬黎用,將民間記者會既地位提升到同黑警記者會一樣,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。

第三,影響輿論,有效宣揚我方行使必要武力時仍受規範,因此勇武派係以武制暴既正義之師,同使用武力猶如流氓既黑警對家形成強烈對比。勇武抗爭走落去之餘,繼續達到道德感召,重新改寫「總之暴力就唔啱」既陳述,就好似今日無人會對二戰盟軍講:「你對納粹德軍、日本皇軍郁手,小心自己都變成怪獸呀」一樣。

如是者,行動守則能夠緊守成場運動嘅民意基本盤。無可否認,除左由第一日就將我哋視作暴徒嘅藍營,淺黃及中間派亦有大量政治潔癖之徒:明明對家係洪水猛獸,仲覺得抗爭者要做甘地,手無寸鐵被打唔可以還擊自衛(例如覺得大家要學早前九龍灣連儂牆被毆既男仔)。但係今次運動唔割席嘅意義,就係勇武、和理非互不割蓆:「互不」,即係後者唔怪前者衝得太前,前者唔怪前後者佗手掕腳。呢個指引之下,大家可以喺危急關頭發生之前有左共識,知道我哋成個陣營係「有所為,有所不為」。

利申:我地無資格、亦都無諗過搞大台。提出行動守則,係希望填補運動中對武力使用的道德真空。我地相信集體決策同群眾智慧,更相信香港人進化有如 AI,自我修正快過光速。所以,如果你有咩意見、建議、批評,請踴躍留言,本文持續更新,過兩日我地會再出 post 跟進同 Q&A。以下開放討論。

永不割蓆,一齊進步。光復香港,時代革命!

References:
正義戰爭理論

抗爭與正義革命理論
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》
《日內瓦條約》
《國際人道法》(jus in bello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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