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2 Jun 2019 by 馬仔 source and discussions
我是律師,如要民事控告警方,被告人的正確名稱應是 “律政司司長,代表警務處處長” (Secretary for Justice,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)。律政司每次要派人出席聆訊。如果個個示威者都告,律政司會好唔得閒,民事訴訟科分分鐘無咁多職員可以應訊,是非常好的策略。
大家可以想想以下賠償項目:
1) Pain,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” (簡稱 PSLA) (中文是 “疼痛、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”),包括肉體及精神兩方面;
2) 實報實銷的醫療費,去看醫生的交通費和補品的費用:
3) 如果大家因受傷而請病假無法工作有薪酬損失,也可以申請另一項賠償,名為 “收入損失”,要準備文件證明。
第一天應訊多數由小額錢債審裁處書記勸喻雙方作庭外和解,如果不能便會准許律政司答辯機會。每次應訊要預最少半天時間,因為審裁處好像急症室/街市一樣,好多人,要等。
如果羸了官司,可向審裁處申請訟費,主要是去審裁處的交通費和每次應訊的收入損失(如有),由政府支付。
打算告政府民事索償,請也緊記,律政司有可能向審裁處申請將案件轉由區域法院處理(你可以說是律政司的詭計,如由區域法院審理,必涉及訟費,可能會嚇怕大家,迫使大家停止訴訟)。由於涉及人身傷亡,有可能雙方需要找醫學專家做傷勢評估,屆時便要支付專家費和律師費。不過,如果大家真的因為警方暴行而受傷,可以申請法援告政府,由法援墊支費用,勝訴後亦可向政府取回律師費和專家費用,輸了都不需要付費,有法援包底。當然,法援署在接受個案前會審查你的經濟狀況,以及勝算的機會。
民事案件好難有集體訴訟,因為受傷情況不同,如何受傷都可能不同(即案件的事實(facts)不同)。不過,法官可以將兩件案安排一同審理,例如一個司機將車剷上行人路傷了途人,傷者告同一個司機,要分開處理,有不同的案件編號,審訊時法官可以一齊審。